第2.1.1条 选矿试验类别可划分为可选性试验、实验室试验、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、半工业试验和工业试验。选矿试验适用范围,应符合2.1.1的规定。
表2.1.1 选矿试验适用范围
试验类别 |
适用范围 |
可选性试验 |
中小型易选矿石选矿厂的可行性研究 |
实验室试验 |
大型易选、中小型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可行性研究,中、小型易选矿石选矿厂的初步设计 |
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 |
大型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可行性研究,大型易选、中小型难选、小型极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初步设计 |
半工业试验 |
大型极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可行性研究,大型难选、中型极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初步设计 |
工业试验 |
大型极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初步设计 |
第2.1.2条 试验报告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准。
第2.1.3条 新建的选矿厂,必须进行矿石相对可磨度或功指数测定试验。
第2.1.4条 矿石中粘土及细泥含量多、水分大且难以松散时,应做洗矿试验。必要时,应进行半工业或工业性自磨试验及泥砂分选试验。
第2.1.5条 矿石中含脉石或开采过程中混入围岩量多,并有可能在入磨前分离时,应做预选试验。
第2.1.6条 采用浮选工艺流程时,应做回水试验。选矿产品应根据需要做沉降和过滤试验。
第2.1.7条 选矿最终产品应进行密度、粒度、矿物组成和有害物质含量等项目的测定。
第2.1.8条 工艺流程排放物中有害组分超标时,必须进行治理或防护试验。
第二节 试样采取
第2.2.1条 根据试验目的的不同,采取的试样应充分具有代表性。
第2.2.2条 试样采取应根据矿床赋存条件、采矿方法、矿石特性和试验要求等条件进行采样设计。
第2.2.3条 试样重量应根据试验类别、矿石性质确定。当进行洗矿、预选、自磨、半子磨、重选、磁选、焙烧、综合回收和脱水等单项试验时,试样重量应根据试验设备类型、规格及试验时间确定。
第2.2.4条 可选性试验的试样应采取坑道样或岩芯样。实验规模较大,矿石性质较简单时,宜采取代表达产后5a左右的初期开采段试样,同时采取后期开采的深部岩芯样。矿床规模巨大、矿石性质复杂时,应采取全矿床或矿床开采范围内的试样。
第2.2.5条 对氧化带、次生带、原生带矿石和开采的前后期矿石性质有较大差异时,应分别采取试样。当这些类型矿石不能分采时,应按实际出矿比例采取混合样。
第2.2.6条 采取的试样中,应含有相应的顶底板围岩及矿体夹层样,其数量应满足采样和试验时的配矿要求。
第2.2.7条从尾矿和废渣中回收有用矿物时,除样品的品位有代表性外,其粒度分布、氧化变质程度和物质组成,均应具有代表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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